复审请求

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,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,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。

1、提出复审请求

  专利申请过程中,对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《驳回决定》不服的,代委托人提出复审请求,并代为进行复审理由的撰写和/或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。

2、复审意见答复

  提出复审请求后,针对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《复审通知书》,代委托人进行复审阶段的意见陈述撰写和/或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