专利无效

 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,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,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。

1、代理请求方

 代委托人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,开展证据检索分析、无效宣告理由撰写等相关工作。

2、代理被请求方

  针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,代委托人进行意见陈述书的撰写和/或专利文件的修改。

3、代理口头审理

  代委托人进行口头审理的出庭和答辩。